【案情】
2010年11月,湖南籍汤某因涉嫌贩毒,由青岛某区公安分局从广州带回青岛羁押,当事人家属慕名到我所聘请卢义主任,作为其侦查阶段的律师,对其进行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卢律师于2010年12月1日在批捕前顺利会见到犯罪嫌疑人。2011年1月10日,警方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载明汤某起初居间介绍青岛周某到湖南祝某出购买毒品,后汤又负责交货并收取余款,本笔交易毒品数量达400克。
【辩护 】
由于本案涉及数额巨大,根据贩毒50克以上即可以处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起诉到检察院后,卢律师又先后3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经过了解案情,认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缺少足够的直接证据支持,既无基本的客观证据,居间介绍的同案犯又无一被获,检方审查后,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卢律师与检察院公诉人员进行了多次电话交流、当面沟通,并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将律师观点进行详细阐述,向检方提出建议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公诉人员对律师的建议也足够重视,最终通知律师将犯罪嫌疑人于2011年9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总结】
本案通过努力交涉,本案的辩护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更多地适用在刑事诉讼每个环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