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吴某,2012年1月受人委托运输价值84余元烟草自河南至江苏,途中被山东警方查获,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济宁市梁山县法院。其家属委托卢义律师为其辩护。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卢义律师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吴某非法运输烟草的行为应仅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宜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
法庭审理中,卢义律师列明了吴某仅按件收取运费、未明显高于市场行情、主观上不明知也不应知委托人是否为非法经营烟草的基本事实,并阐述了相关适用法律的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2010年分别通过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吴某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进一步探究该解释的出台背景,该解释在征求意见时,也曾有一种意见认为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由此推论,应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更具说服力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各种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运输与经营毕竟在性质有所不同,推定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刑法225条的立法本意。所以该解释未将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非法运输烟草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追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本案中吴某行为不宜作为非法经营来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非法经营烟草犯罪基本刑为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严重以25万元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卢义律师在法庭上对吴某进行的无罪辩护,法庭给予了足够重视和考虑。最终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千元。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后如上诉,二审结果尚未出来时8个月即已执行完毕。经过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意见,一审判决结果可以接受,决定不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