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齐某非法经营烟草37万获缓刑
2012-09-24卢义律师

 

 

 

【案情】

 

河北籍齐某,从事货车运输业务半年,自河南许昌承揽一起运输业务运送货物至山东临沂,至山东后与某高速公路服务区被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当场查获烟丝12000公斤,货物价值372000元,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至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其家属委托卢义律师为其辩护。经过了解案情,卢义律师认为本案与山东济宁吴某非法运输案在法律性质上一致,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齐某非法运输烟草的行为应仅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宜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

 

在本案法庭调查中,检方所指控证据并无齐某明知其上家非法经营的直接证据,最终事实方面焦点在于:被告人运输烟草不等于明知托运人是非法经营犯罪。被告人仅是按件依据市场行情收取运输费用,与托运人素不相识,托运人有意隐蔽交易的行为是委托人单方面的,并未与被告人合谋。卢义律师列明了齐某仅按件收取运费、主观上不明知委托人是否为非法经营烟草的基本事实,并阐述了适用法律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2010年分别通过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齐某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从理论上进一步探究该解释的出台背景,该解释在征求意见时,也曾有一种意见认为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由此推论,应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另一种意见更具说服力:烟草专卖品毕竟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各种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运输与经营毕竟在性质有所不同,推定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刑法225条的立法本意,所以该解释未将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非法运输烟草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追究。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本案中齐某行为不宜作为非法经营来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近两年高发的非法经营烟草犯罪基本刑为5年以下,5万为犯罪起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严重以25万元作为参照标准。对于卢义律师在法庭上对吴某进行的无罪辩护,法庭还是给予了足够重视和考虑。最终一审判决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一万元。经过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意见,一审判决结果可以接受,被告人决定不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