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吴某非法经营烟草60万缓刑1年、罚金1万
2012-12-17卢义律师

【案情】

 

江苏籍吴某,系当地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业户,其通过山东淄博林某收购当地“中华”“红杉树”等香烟运往江苏境内销售,涉案金额60余万元,2011年11月被山东淄博警方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由江苏当地警方拘留,转押至山东淄博看守所羁押。在江苏当地司法系统专业人士的推荐下,吴某家属慕名委托卢义律师代理,由其担任吴某的辩护人。

 

 

 

【辩护】

 

接受委托后,卢义律师了解了案情始末,审阅了相关证照资料,认定此种情形不能作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直接与淄博警方进行交涉、沟通,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后侦查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将卷宗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卢义律师又直接向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提出此类案件应进行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详细法律意见,列举了相关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将自己承办过的多起检察院撤回起诉、一审有罪判决后二审发回重审的判决书提供给检察院参考。由于当地此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亦属首例,检察机关对律师意见也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并报请上级批准,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折中”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32天后获得自由,在一审中,卢义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认为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真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详细列举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所承办案例。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总结】

 

烟草非法经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些“运动化”的趋势,2012年开始中西部地区尤甚。部分区县在司法过程中有区别对待、“模糊司法”的现象,律师的辩护观点及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真辩”在案件中至为重要。本案中当事人对最终判决结果亦能接受,未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