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赵某,黑龙江籍人,2008年以来,租用北京市民杨某某东城区某大街门头房进行烟酒食品销售,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原房东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至2012年案发,共计经营数额130余万元,由东城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烟草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按照刑法225条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烟草烟草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
接受委托后,卢义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对北京市房屋出租特别是门面房出租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当地门面房出租普遍存在着此类“带证出租”、“顶名经营”的现象,且烟草专卖机关对此现象亦未采取任何审查、纠正措施。在法庭上,律师尊重被告人本人意见,对本案做罪轻辩护,但声明,律师所谈的观点亦应作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一、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无证经营,该“顶名经营”的行为已得到烟草专卖机关的默许和认可,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烟草专卖机关、收款银行、被告人赵某三方签订的“委托银行收款协议”,协议两方当事人分别为烟草专卖机关、收款银行、被告人赵某(而非房东杨某),该协议的签订意味着烟草机关认可了该门面房的烟草实际经营者为赵某;(二)、付款银行卡的户名为赵某,而非杨某,长达两年多的经营时间内,烟草专卖机关完全有可能知道该门面房经营者为赵某;(三)、每次烟草送货到商店时,收货签收人均为赵某,而送货单一式三份,两份由送货人带走后留存烟草机关。二、对社会危害不大:首先,此类“带证出租”、“顶名经营”的现象在北京及全国大城市普遍存在,提高了房屋出租比率,增加了就业人口;其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原则上是“划地发放”,即每一限定范围内只允许一家或几家经营,本案中杨某有证但未经营,将经营权转让给赵某使用,仍为“一家”业户经营,并未违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原则;最后,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监督业户守法经营,防止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流入市场,本案中,赵某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机关指定渠道进货,未出现跨地区进货、非正常渠道进货行为。在量刑方面,请法庭考虑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认罪伏法的行为应“视为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庭采纳了卢义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2万元。被告人已羁押近一年,其本人及家属对该判决结果亦能接受,当庭表示不予上诉。
【总结】
此类“带证出租”、“顶名经营”的现象在北京及全国大城市普遍存在,是否属于刑法打击的“无证经营”值得商榷。但愿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审慎衡量“无证经营”,人性化司法,在部门垄断利益和被告人权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的司法理念表示钦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