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浙江籍吴某某,,自2013年1月开始,伙同李某某,由吴某某在山东烟台、威海等地收购香烟,通过物流发往浙江台州地区,由李某某在当地销售,数额为70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7月6日烟台市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案金额巨大,当地电视台亦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辩护】
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了诸多努力,最终在2013年8月4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际,慕名聘请卢义律师为其辩护人。通过审验犯罪嫌疑人相应执照证件,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律师初步判定本案虽金额巨大,但在有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本案不宜追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非法经营犯罪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执照取得程序,之后向批准逮捕审查部门-该院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人员当面进行深入沟通,递交了尤某某不宜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交本人亲办的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检方免于起诉、撤回起诉案例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专家理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意见高度重视,表示会认真考虑律师法律意见,依照最新法律意见、参照相关案例做出决定。该意见递交后第5天,该院对吴某某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吴某某得以取保候审释放。
【总结】
本案为卢义律师承办烟草非法经营案耗时最短、最为顺利的一起,主要原因为当地检察机关办案严谨、把关严格。涉嫌烟草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对办案机关施加了相当的压力和影响,同时烟草非法经营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较新、较繁杂,部分办案机关对于最新的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或未予掌握。辩护律师只有熟练掌握最新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理论精神,特别是能够提供本人亲办的具体的真实案例及生效法律文书,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案中烟台审查起诉机关对于案件审查还是较严格,措施变更也更及时,在涉案巨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排除干扰、严格适用法律,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