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靳某烟草经营57万元检方撤诉【安徽省首例】
2013-08-15卢义律师

 

【案情】

 

河南郑州籍烟草经营户靳某某,持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烟草公司订购“黄鹤楼”“利群”“苏烟”等香烟,价值577000元,通过物流公司运往江苏无锡市销售,在途经安徽亳州某县在高速公路予以查获。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批准逮捕。

 

 

【辩护】

 

2012年11月2日,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卢义律师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向侦查机关、检察院起诉科分别进行沟通,亦递交了犯罪嫌疑人靳某某不宜构成犯罪的法律建议,未被采纳。本案于2013年3月5号一审开庭,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对此类“有证跨省批发”行为进行无罪辩护,向法庭提交了依照最新法律规定靳某某不宜构成犯罪的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交本人亲办的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检方免于起诉、撤回起诉案例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专家理论意见,庭审后,合议庭对律师意见给予高度重视,,据了解,慎重起见,一审法院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进行讨论。历时近5个月,最终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以某检刑撤字(2013)第1号撤诉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被告人得以释放。

 

 

【总结】

 

本案经过辩护律师努力和坚持,被告人重获自由,免遭刑事处罚。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精神特别同期其他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虽历时较长,但一审法院严格把关、慎重处罚的办案态度亦值得钦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