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广东籍犯罪嫌疑人卢某某,2013年7月6日被潍坊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烟草犯罪涉案63余元予以刑事拘留,卢某某在广东深圳住所地持有合法的该犯罪嫌疑人在住所地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法实施许可证,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
【辩护】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通过审验犯罪嫌疑人相应执照证件,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卢义律师认为在有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本案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某非法经营犯罪刑事责任。卢义律师向批准逮捕审查部门-该院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人员当面进行深入沟通,并递交了卢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交本人亲办的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检方免于起诉、撤回起诉案例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专家理论意见。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于2013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10月份该案已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根据司法实践,该案最终或被撤案处理,不会再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总结】
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羁押不到一个月重获自由,由于烟草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的影响,同时烟草非法经营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较新、较繁杂,部分办案机关对于最新的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或未予掌握。辩护律师只有熟练掌握最新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理论精神,特别是能够提供本人亲办的具体的真实案例及生效法律文书,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案中潍坊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对于案件审查还是较严格,措施变更也更及时,在适用法律上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