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王某某烟草经营10万检方撤诉
2014-03-31卢义律师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2013年1月26日,运输在天津市购买的价值9万余元玉溪、红南京、软中华香烟,在京沪高速公路沭阳长庄服务区查获。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3年9月23日被江苏沭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提起公诉。

 

 

【辩护】

接受委托后,经律师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儿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进货资金和经营收入也未作划分。2013年11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卢义律师尊重被告人认罪态度,但作为辩护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向法庭陈述该案应为无罪的辩护观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儿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进货资金和经营收入也未作划分应视同为“有证经营”,被告人李某某起到协助作用。本案定性的焦点问题是王某某的“无证批发”或零售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范畴。最高院法官在学术刊物上对此类案件早有明确定性,不宜作为犯罪追究,此类指导性意见应作为下级法院定罪量刑的明确依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亦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据此批复,对此类“超范围”、“超地域”发货的烟草销售行为,不能进行刑事处罚。

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总结】

 

本案中,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卢义律师向法院提供了本人亲自承办的多起无罪、撤诉具体案例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法律依据,主审法官对于该意见和材料给予了高度重视,最后检方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既充分地阐明了无罪观点,又指导当事人认罪,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充分贯彻了卢义律师秉承的律师辩护应为“有效辩护”的办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