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梁某烟草涉案79万取保候审
2014-04-09卢义律师

 

【案情】

2013年9月8日,河南籍犯罪嫌疑人梁某自驾车辆携带价值约79万“中华”“冬虫夏草”香烟在安徽池州高速路口被当地警方查获,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当日予以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10月11日被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在住所地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法实施许可证,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

 

 

 

【辩护】

 

由于安徽省首例烟草非法经营犯罪检方撤诉案由卢义律师承办,且被告人也为河南籍烟草专卖个体工商户,彼此相识。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了诸多努力但无果,卢义律师在2013年108日案件已经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际,接受其家属委托。通过审验犯罪嫌疑人相应执照证件,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律师认为本案虽金额巨大,但在有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本案不宜追究犯罪嫌疑人梁某非法经营犯罪刑事责任。卢义律师赴安徽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执照取得程序,之后向批准逮捕审查部门-该院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人员当面进行深入沟通,并递交了梁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交本人亲办的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检方免于起诉、撤回起诉案例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专家理论意见,其中包括安徽首例烟草非法经营检方撤诉案。但时间紧迫,犯罪嫌疑人梁某于2013年10月11日仍被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间,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继续沟通,公检两家经慎重审查,于20113年12月4日梁某得以取保候审释放,重获自由。

 

 

【总结】

由于本省内的相同案例对司法机关具有直接的参考、指引作用,两案中又是同一律师代理,司法机关尤其慎重。本案犯罪嫌疑人羁押两个多月重获自由。烟草非法经营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较新、较繁杂,部分办案机关对于最新的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或未予掌握。辩护律师只有熟练掌握最新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理论精神,特别是能够提供本人亲办的具体的真实案例及生效法律文书,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