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张某集资诈骗4.7亿获刑15年
2016-04-01卢义律师

【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菏泽某通信公司大客户经理。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7日,其伪造“中国某某通信公司菏泽分公司”和“中国某某通信公司菏泽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虚构公司委托其代为向社会集资的事实,采取以支付高额利息、赠送手机、礼物为手段,先后从秦某某等19人处,非法集资47992.44万元,至案发经公安机关追赃后,仍有3900余万元不能归还,被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起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相对特殊:最初,被告人为熟人大量办理吉祥号、手机,公司有预存 话费的规定,但公司奖励力度不能满足被告人所办业务数量,出于虚荣和为以后业务的顺利开展,被告人个人垫付不足的部分费用,因此产生外债。后被告人为偿还 外债,开始以月息10%的条件向秦某某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又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偿还秦某某,之后陆续向他人借款,滚雪球的效应,使被告人负债越来越大, 最后借款利息竟高达一星期10%。但所有借款并未进行任何实际经营而用来偿还前期利息,借款范围仅仅限定在秦某某在内的19个人之内。

 

法庭上,卢义律师作了改变罪名的辩护,主要比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资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应视为集资诈骗的8种表现形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 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 形。”逐一进行比照,本案中,季某的行为均不符合。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其“集资诈骗”行为主观上并无任何恶意占有的企图,究其性质实际上是以季某为枢纽,19个人之间小范围内资金的相互流转,本着对被告人有利原则,定非法经营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为合理。且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集资诈骗成立,判有期徒刑15年。

 

 

【总结】

 

本案案情特殊,这种因虚荣心所致、小范围内19人之间资金相互流转、被告人未实际获利的“集资诈骗”。如此集资诈骗行为模式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集资诈骗量刑有期徒刑15年,此案宣判时,正值浙江“吴英案”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之际,菏泽市中级法院该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律师辩护意见,如此量刑亦属不易。被告人一审服判未予上诉,家属对该结果亦能接受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