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齐某,山东莱芜人,因参与“中山博发”公司社会吸收款项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初由淄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人员24人,其中齐某作为分公司经理涉案金额为3400余元。
【辩护】
接 受委托后,经审查卷宗,卢义律师发现齐某作为分公司经理涉案金额为3400余元中,有绝大部分是向亲朋甚至直系亲属吸收的款项,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 罪的“公开性”、“不特定性”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本人及 其近亲属的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应予以扣除,且该数额计算中复息的计算标准也超出了国家法定标准。同时齐某在具体作用上,明显较轻,将齐某认定为从犯 较为适宜。
【总结】
一审开庭后经过长时间等待,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将亲朋甚至直系亲属吸收的款项予以扣除,同时认定齐某作用较轻,涉案3400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终得以缓刑。被告人服判未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