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一审6年二审改判无罪的诈骗案
2012-09-24卢义律师

  

 

 

【案情】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3月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份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被D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1年开始,被告人许某和被害人张某合伙做钢材生意,至2002年张某撤出。从2002年至2007年底,被告人多次以高利率为诱饵向张某借款共计20余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被告人无法还款。经被害人举报,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许某至D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许某所购买的车辆等物证;银行账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不服判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SD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许某与一审的辩护人解除委托关系,经其亲属的打听,找到了卢律师。卢律师经过细致的分析,决定担任许某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


卢律师经过全面分析本案的材料后,与公、检、法机关各有关本案的经办人员取得联系,在二审的法庭上,卢律师深入浅出地和控诉人员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辩护词摘要如下:
 

诈骗罪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一、被告人有正常的经营业务,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所销售网点已遍布本省、邻省多个市县。被告人所筹借的款项都用于钢材的代理运作,终日为各地区钢材生意奔波忙碌,且现在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借款是完全有可能的。二、被告人无不予偿还的外在表现。被告人从未表示不予偿还,也无携款而逃、矢口否认等形式来认定其主观上“不予偿还”的外在表现,与此同时上诉人还积极投身于钢材生意中,为尽快赚取利润偿还被害人借款而奔波忙碌。在现实生活中,负有巨额债务,但经过努力经营,很快还上借款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故仅仅以短时间内还不上借款,就认定许某有主观上不想还的意图,显然过于草率。

 

本案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明显的不合法行为:在扣押许某正常经营的大宗钢材未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被告人本人未到场,对扣押物品的市场价值也未经法定权威部门予以认定。这显然对于被告人的正常经营及盈亏状况仅凭侦查机关的“感觉”来代替相关审计或评估鉴定,对被告人“能不能”归还的事实认定上缺乏合法有利的证据支持。所以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充足、有力、权威证据的支持的情况下,法庭不应认定被告人犯有诈骗罪。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卢律师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改判无罪。案件结束后,许某又投入到了他的钢材生意,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也基本将债务还清。
  

 

【总结】:
  

1、在充满诱惑的市场经济时代,不用盲目投资,经营更需谨慎。不要在利益的诱惑面前,一口吃个胖子,要冷静分析,切忌不给自己留条退路。
  

2、自己或家属面临刑事追诉,要保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正确认识,坚信法律,客观务实,争取最好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