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河南新乡胡某非法经营硫磺案
2020-10-19卢义律师

河南新乡胡某非法经营硫磺案辩护

【案情】

 河南新乡胡某通过与100多户村民集资1000多万购买硫磺,存于仓库准备售卖,被公安机关查获,以非法经营罪对其等四人立案侦查。

【辩护】

胡某被批准逮捕之后,其家属第一时间与卢义律师取得联系,并确立了委托关系。以下为辩护概要:

一、被告人胡某主观上并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的意图,不能仅以客观上实施了购买硫磺的行为就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首先,非法经营罪以故意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为主观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主观上并不明知私自购买硫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购买硫磺的行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主观上并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罪的动机与目的。

  其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根据上述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公司在向他人出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核验其相应的相关许可证,而上海雅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8680万元,后增资至1.2亿元,属大型危化品经营企业)、新乡怡华贸易有限公司在向被告人胡某出售硫磺时均未查验其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正是上述两公司的过错导致被告人胡某在主观上认为买卖硫磺是合法的,并不受国家法律的制约。被告人胡某购买硫磺违法正是因为上述两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而间接引发的,属上游犯罪衍生的后续犯罪,系被告人错误认知所引发的犯罪,其主观是恶性较小。

  最后,被告人胡某文化程度低,属于朴实的农民,对相关法律的规定无从得知,其主观上就想为村民以及自己牟点福利,并没有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实施购买硫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