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籍烟草经营户梅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向江苏盐城地区批发销售香烟267万,被以非法经营罪由江苏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开庭辩护于2011年6月检察院撤回起诉,本案是2003年继浙江嘉善县烟草案后,全国第二例烟草非法经营检方撤诉案,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
►济南“X军烟草商行”业主李某军,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雇佣李亚柏、延庆章从菏泽购买到济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90余万元。一审判决三人五年半、六年不等。卢义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2011.3.27最终撤回对3人的起诉。本案为山东省首例非法经营烟草犯罪经辩护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
►河北籍齐某,从事货车运输业务,自河南许昌运输价值372000元烟丝至山东临沂,被临沂罗庄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卢义律师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法庭2012年8月最终一审判决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吴某从事货车运输业务,2012年1月受人委托运输价值84余元烟草自河南至江苏,途中被山东警方查获,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其家属委托卢义律师为其辩护。对于无罪辩护意见,法庭还是给予了足够重视和考虑,最终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千元。
►江苏扬州籍唐某,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12月自山东肥城收购香烟加价销售至当地,案值27万余元,被诉至法院。本案卢义律师做罪轻辩护,最终2012年7月肥城法院对唐某判处三年,缓刑五年。
►浙江籍被告人章某某,在当地持有其父亲登记注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该店。章某某利用物流公司向山东东营某地运输销售“雄狮”牌香烟共计1201000支。2012年9月30日被东营市某公安局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予以批准逮捕。2013年7月29日被一审法院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委托卢义律师辩护。2013年11月8日,东营市中级法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发回重审。本案几经周折,辩护人两赴浙江取证,检方、侦查机关、烟草机关亦联合到浙江实地调查,该案发回后一审于2014年9月4日宣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方皆大欢喜,当事人当庭释放,亦不再上诉。
►浙江杭州籍陈某某,持有工商、烟草两证,跨地区非指定渠道购买香烟210余万元,被山东某市公安机关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经卢义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出具陈某某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陈某某得以取保候审。
►山西吕梁某宾馆老总翟某某,持有工商、烟草两证,跨地区非指定渠道购进香烟30余万元,被当地烟草机关行政处罚并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卢义律师向烟草机关出具陈某某无罪、烟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双方协商解决,本案未移送启动刑事程序。
►济南市首例利用POS机套现非法经营案,周某某涉案金额4100余万元,卢义律师对其做罪轻辩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江苏赣榆徐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案,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山东济宁收购香烟加价销售至江苏,案值50万余元,卢义律师做无罪辩护同时建议法院减轻量刑情节,最终法院按照最低法定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山东淄博江苏籍吴某,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通过山东淄博林某收购当地“中华”“红杉树”等香烟运往江苏境内销售,涉案金额60余万元,经过律师交涉,犯罪嫌疑人被淄博羁押32天后获得自由,在一审中,卢义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北京东城黑龙江籍赵某,2008年以来,租用北京市民杨某某东城区某大街门头房进行烟酒食品销售,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原房东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至2012年案发,共计经营数额130余万元,由东城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烟草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法庭采纳了卢义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2万元。
►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湖南常德个体工商户,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买省外香烟中华、南京、红双喜,省内芙蓉、芙蓉王、白沙等10几种香烟,囤积于自己商店对外批发、销售,涉案价值40余万元。2012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2年4月,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卢义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律师于2012年4月26日向侦查机关、2012年7月向审查起诉部门分别发送汪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附送自己经办检方撤诉、当事人无罪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专家理论,多次与办案人员约谈、沟通。最终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专业意见,于2012年11月6日对被告人汪某某予以取保候审。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多次讨论,最终将本案撤案处理。
►河南三门峡籍牛某某,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三门峡当地从事个体工商户烟酒百货经营。湖北孝感陈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年3月起,陈某某等多人到河南牛某某及他人处多次购买河南滞销的“黄鹤楼”、“利群”牌香烟运回湖北孝感销售,向牛某某汇款共计110余万元。湖北警方查获陈某某经营事实后,于2012年4月7日将河南籍牛某某拘留,同年4月17日批准逮捕。孝感市孝南区法院一审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卢义律师向法院提供了本人亲自承办的多起无罪、撤诉具体案例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专家理论观点,二审法官对于该意见和材料给予了高度重视,最后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仍坚持原判,最后二审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 浙江籍吴某某,自2013年1月开始,伙同李某某,由尤某某在山东烟台、威海等地收购香烟,通过物流发往浙江台州地区,由李某某在当地销售,数额为70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7月6日烟台市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案金额巨大,当地电视台亦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方努力未果,最终在2013年8月4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际,聘请卢义律师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执照取得程序,之后向批准逮捕审查部门-该院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人员当面进行深入沟通,递交了吴某某不宜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交本人亲办的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检方免于起诉、撤回起诉案例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专家理论意见,该意见递交后第5天,该院对吴某某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尤某某得以取保候审释放。
►河南郑州籍烟草经营户靳某某,持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烟草公司订购“黄鹤楼”“利群”“苏烟”等香烟,价值577000元,通过物流公司运往江苏无锡市销售,在途经安徽亳州某县市在高速公路予以查获。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批准逮捕。2012年11月2日,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卢义律师为其辩护人。本案于2013年3月5号一审开庭,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对此类“有证跨省批发”行为进行无罪辩护,向法庭提交了依照最新法律规定靳某某不宜构成犯罪的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交本人亲办的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检方免于起诉、撤回起诉案例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专家理论意见,庭审后,合议庭对律师意见给予高度重视,一审法院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进行讨论。历时近5个月,最终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以某检刑撤字(2013)第1号撤诉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被告人得以释放。
►广东籍犯罪嫌疑人卢某某,2013年7月6日被潍坊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烟草犯罪涉案63余元予以刑事拘留,卢某某在广东深圳住所地持有合法的该犯罪嫌疑人在住所地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法实施许可证,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通过审验犯罪嫌疑人相应执照证件,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卢义律师认为在有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本案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某非法经营犯罪刑事责任。卢义律师向批准逮捕审查部门-该院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人员当面进行深入沟通,并递交了卢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交本人亲办的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检方免于起诉、撤回起诉案例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专家理论意见。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于2013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10月份该案已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撤案处理,不再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天津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2013年1月26日,运输在天津市购买的价值9万余元玉溪、红南京、软中华香烟,在京沪高速公路沭阳长庄服务区查获。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3年9月23日被江苏沭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提起公诉。2013年11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卢义律师尊重被告人认罪态度,但作为辩护人, “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向法庭陈述该案应为无罪的辩护观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儿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进货资金和经营收入也未作划分应视同为“有证经营”,被告人李某某起到协助作用。本案定性的焦点问题是王某某的“无证批发”或零售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范畴。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2013年9月8日,河南籍犯罪嫌疑人梁某自驾车辆携带价值约79万“中华”“冬虫夏草”香烟在安徽池州高速路口被当地警方查获,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当日予以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10月11日被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在住所地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法实施许可证,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在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间,卢义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继续沟通,公检两家经慎重审查,于20113年12月4日梁某得以取保候审释放,重获自由。
►安徽六安籍被告人方某某(化),在当地持有其妻子登记注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夫妻两人共同经营该店。方某某利用向来自山东德州收购香烟的张某某出售红梅、哈德门香烟共计28万余元,被警方查获。2013年8月11日被六安市某公安局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刑事拘留,2014年6月26日被一审法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7日被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二审期间聘请卢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二审法院将本案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于2014年9月15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之后重审期间,一审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被告人方某某得以释放,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为卢义律师承办部分非法经营类案例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部分案件未公布真实当事人姓名和办案机关,所有案件均有案宗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