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26日 11:57
来源:金黔在线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势力范围,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其特有的凶残的反社会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社会的一颗毒瘤。如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予以有力打击,是值得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
1、黑社会组织数量呈递增之势,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这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基本现状,也是黑社会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规律。尽管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对于国外而言,还处于发展的低级阶段,是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组织,但是2000年以后,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使得现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数量急剧上升,并将犯罪活动引向更加隐蔽化、猖獗化的趋势发展。
对于组织化的程度,也有改原来团伙犯罪临时拼凑的现象,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组织规则,逐步形成了以暴力为资本的黑社会“金字塔”。在管理方式、用人模式、财产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都有健全完整的制度,具有严格的组织帮规和相关保密制度,组织成员也较为固定,而且呈职业犯罪化发展的趋势。
2、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导、获取一定的政治目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新现状。尽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黑社会组织还处在“发育”阶段,但是不再只是以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为犯罪的最终目的,其犯罪意图中所涵盖的政治目的也日益呈现。
从各地的“打黑”报告来看,黑社会组织早就建立起自己的经济圈,几乎所有的黑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经济基础,而这些黑帮在打造经济基础时,无一不带有暴力性质,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目的。但从近年打黑的相关情况来看,黑社会组织已经改变以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为犯罪的最终目的,而是不断的深入、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虽然还达不到国外黑社会组织通过犯罪手段来全面操控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但是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和进化,当其经济基础得到不断的扩张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利用经济手段建立“保护伞”或积蓄一定的政治势力,逐步地向社会多方领域渗透,以实现其控制社会的非法目的,这样的组织发展趋势且越见明显。
3、存续时间较长,实现跨区域联合,势力范围逐渐扩大。“黑社会性质犯罪,没有后台和保护伞是绝对不能做大的。”这是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多年的一句话。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孙铣也说过:“收买和贿赂政府官员是黑社会组织的生存手段,在中国更是如此,凡是存续五六年以上的黑社会组织,都有保护伞。”由于有地方政府的庇护,使得对此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尤为困难。同时,由于与腐败紧密联系,也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而且促使了其规模不断壮大,出现做大做强的态势;加之活动区域得到进一步的拓宽,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甚至实现了真正跨省区、跨地区的建立。
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境内外黑社会组织相勾结,或者境外犯罪组织向境内渗透,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起到了示范诱导和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境内外犯罪组织相勾结实行犯罪活动的行为更为猖獗。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分析,不仅要了解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现状,更要准确的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对其界定的标准既不能随意下调,也不能任意抬高。通常认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的稳定性
严密、稳定的组织结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根本标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同时,它还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内部等级明确,领导者、组织者、骨干成员的固定化,森严残酷的组织纪律和系统分工。
2、经济的敛财性
毋庸置疑,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兴起来看,都是为了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尽管发展到今天,掺杂了一定的政治目的,但这并不影响黑社会组织在经济的敛财性这一目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具体表现为: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经济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获取经济利益,是其实行犯罪的根本目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门槛低、易操纵、利润高的行业进行垄断控制,依赖黑色法则,秉持暴力手段,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的黑社会组织运用合法投资来获取非法利益,以增加与主流社会对抗的实力,犯罪活动的敛财性非常明显;其次,但凡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过程,都是非法资本积累的过程,他们依靠各种暴力手段,欺压、打击竞争对手,通过实施一系列的非法行为来积累资本,以达到经济上的稳定;最后,黑社会组织通过非法累积的资本,又用于各种合法的投资,使得黑白资本得以有效的融合,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公开洗钱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3、行为的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依靠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建立自己的活动地盘,树立自己的黑色权威,制造区域的黑色恐怖。在其控制的区域内,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给当地百姓的正常生活笼罩了一层恐怖的色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其内部明确的人员分工、严格的帮规会律,使得其成员在执行相关行动时手段残忍、行为疯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4、非法控制性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为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形成其势力范围,对范围内的相关行业形成一定的垄断,而非法控制的表现之一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势力范围是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任何黑社会组织的生命线,没有一定的势力范围,黑社会组织就不能存在。”[3]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区域内相关行业的垄断掌控,以在经济上对具有非法控制性。对于势力范围内的任何一个行业,只要有利可图,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可以强行霸占,这种强势的手段渗入到每一个领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最后,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已不再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拉结高官、腐蚀政府官员、操纵基层选举、败坏政府声誉、离间政群关系,成为影响政府形象、毁败官员前程的势力团伙,与主流势力进行公开的对抗,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1、加强“打黑”立法,完善相关规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现行刑法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些规定较于笼统,不利于司法实务的实际操作。所以,应该完善立法之规定,加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对那些进行“钱权交易”的政府官员也应纳入共犯的范围,且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2、开展综合治安整治活动与“打黑”专项工作相结合。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要从各方面深入,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入手减少以至消灭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条件和土壤,充分发挥公、检,法等机关的职能作用。[4]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按照“坚决打击、严厉打击、绝不放纵、姑息”的原则,加强开展此项工作的坚决性。同时,还要从武器配备、警力资源上予以大力支持,从法律权限、物质配备、人力调配上给予“打黑”工作特殊的权限,全面支持“打黑”专项工作。
3、加强党政队伍的建设,严防腐败滋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予以严厉惩治。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明白,没有一定的政治依靠,是无法长期存续下去的。因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寻求保护伞,对党的政权进行极大的腐蚀,通过暴力、威胁、物资引诱、金钱收买、美色勾引等手段,对机关干部进行腐蚀,甚至参与政治,以寻求庇护和靠山。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重要的还是要采取坚决的反腐措施,对“保护伞”予以严厉的惩治,同时,加强各级政权及干部队伍建设,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腐败,捅破关系网和保护伞,从根本上杜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自然生长。
4、调动社区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特殊群体的关注,宣传先进文化,净化社会风气。应调动社区的力量,对辖区居民进行正确的引导,特别是对孤儿、失足青少年、劳改犯、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要给予更多的关爱,要完善相关社会福利救济制度,加强帮扶和教育,倡导开展积极的社区文化,营造和谐的氛围。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章,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流动人口的能力,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社会主义良好风尚,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正之风的蔓延,从根本上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精神支持。
近年来,尽管我国在“打黑”斗争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打黑”斗争仍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社会各方面都应积极行动起来,为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蔓延、滋长出力,创建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注释】
[1]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赵秉志.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3]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李红,连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及对策[J].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圭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及防控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O.(1).
[2]李为民,李国坤,李岚.我园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特点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12).
[3]赵秉志.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77.
[4]李红,连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及对策[J].当代法学.2010(2).
[5]李超.黑社会性质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