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与盗窃、抢劫的财产价格认定问题
2012-10-14卢义律师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

  目前,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完全一致,指财物整体评估价值的大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不同,各自有不同的含义,指财物个体评估被毁坏价值的大小。笔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应该是财物个体被毁坏价值的大小。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此,其数额就是指被害人失去控制的财物数额,即财物整体的价值。价值鉴定时只需考虑该财物的重置价格和折旧率即可。

  如果比较一下民法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对这一问题就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地和价值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地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抢劫罪中数额的含义

  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2]43号、高检会[1992]37号)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同时,1992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海南省、江西省、北京市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等分别对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数额标准。所以说,全国的犯罪数额标准并不一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适用新型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一文中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指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指20000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指毁灭生产、生活资料或贵重物品、损失严重;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抢劫罪的价格鉴定方法

  (一)市价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3个或3个以上)与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

  计算公式: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市价法的适用条件:存在3个及3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价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二)成本法。是指根据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得出现时价格。

  计算公式:鉴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成本法适用条件:必须具有被鉴定财物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格式和技术参数等。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低于该财物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财物,其成新率不低于15%,鉴定值不低于重置价的15%。

  (三)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

  计算公式:鉴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收益额:是指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收益期望值,必须是由鉴定标的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构成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的类型和鉴定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保持一致。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由鉴定人员以涉案财物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定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其中无风险利率可等于1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库券利率,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鉴定标的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一般不超过12%,风险报酬率不超过4%。

  (四)专家法。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等价格鉴定标的,由于其独特或唯一的特性,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导致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采用专家法,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3人以上进行咨询。

  在鉴定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盗窃财物、抢劫财物的价格鉴定方法基本一致,鉴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本着修复的原则,准确确定鉴定标的损坏财物价值,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价值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