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该案发生在鲁西北某产棉地区。被告人孙某系某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贷款诈骗,侦查机关认定其利用xx公司和冒用xxx公司名称分别向xx农村信用社申请皮棉质押贷款,将赊购来的约462吨皮棉和160吨短绒,采用伪装皮棉库存现场(“空心”垛的办法),提供虚假皮棉仓储单,公司财务报表等手段,假称皮棉数量1969.8吨,并通过贷款审查,于2006年12月15日和12月31日分别骗的xx信用社为两公司发放质押贷款1600万元,造成630.69万元贷款本金损失不能追回。经人举报,遂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
【辩护】
据当事人家属介绍,本案社会背景相对复杂,侦查机关除认为被告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外,还认为其涉嫌合同诈骗和虚假出资罪共3项罪名,如这3项罪名指控成立,仅贷款诈骗起步就是10年以上。孙某家人慕名委托卢律师辩护,卢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案情,卢律师认为本案所涉罪名均牵强,事实证据不足。,与侦查、公诉机关多次正面交流、探讨,最终公诉机关仅以贷款诈骗罪名起诉。开庭时,根据法庭查明事实和详细阅读卷宗材料,卢律师法庭辩护发表了以下观点:
一、本案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2 M$ i9 U8 R7 }: i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和银行资金的目的,则认定为金融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该行为是单位行为。
被告人孙某于2007年12月15日在xx信用社贷款的800万元,是被告人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其贷款用途也是偿还公司借款,因此该行为主体应是单位,而不是孙某个人。虽然被告人孙某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行为中起重要作用,但应看到,孙某的行为是代表xx公司实施的法人行为,为公司谋取利益,而不是为己谋取私利。因此,本案的犯罪主体不是孙某个人,而是单位。
三、本案是典型的银行利用被告名义,挪用公款的行为。
被告人孙某于2007年12月31日以xxx公司名义在xx信用社贷款的800万元,与被告人无关,是xx信用社有关人员挪用公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以xxx公司名义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没有授意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实际操作此笔贷款,这完全是由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某种利益关系一手办理的,因此不能将这笔贷款加在被告人孙某的身上,并以此来定罪。根据本案所查明事实,被告人应另有其人。
四、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孙某的积极努力帮助下,成功挽救了要自杀的狱友王某,属重大立功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结】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在贷款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空心”垛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侦查机关所认定的贷款诈骗、合同诈骗和虚假出资罪无一成立!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从开始的三个罪名近20年刑期到最后三罪名无一成立,仅获刑3年,在当地造成了巨大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背景复杂,能取得如此结果实属不易。
------延伸阅读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