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万获刑4年
2023-03-13卢义律师

 

【案情】
     
  

卢律师担任济南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至2008年初有四起,本案属涉案金额较小的。被告人张某于2004年5月、11月,先后注册成立了金x乳业有限公司、金x投资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聘任被告人徐某为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刘某为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策划经营,成立专门进行非法集资的商务部和理财部,被告人李某,冷谋为商务业务部经理,被告人华某、桑某为理财部业务经理,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以 金x 乳业有限公司、金x  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一个季度为一个周期,到期返还客户本金及10%或8%利息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自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404,200(4千余万元),除发放客户本金及利息7,980,460元外,目前尚欠客户38,423,740元。案发后,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律师观点:
     
     对被告人张某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客观上,被告人张某并未实际参与和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
    
     从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因企业经营需要,发布招贤广告筹措资金,本案另一被告人徐某看到广告后找到张某,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张某以xx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徐某签订了融资协议,其主要内容就是以xx有限公司名义吸收的存款如何运用和责任承担等有关问题,这份协议明确表示,由被告人徐某负责策划以xx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徐某才是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组织领导者。事实上,该案中无论是人员的组织,还是具体模式的确定,都是由被告人徐某实质策划,包括在后期金x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虽然被告人张某后来也对此进行过一系列的调整,但从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中不难看出,被告人张某并不熟悉这种模式的运作,也没有精力顾及,大部分工作都是有被告人徐某一手操作。
   
      二、主观上,被告人张某没有非法融资而谋取私利的故意。
    
     在徐某等人借用xx有限公司的名义融资之前,被告人张某成立的xx有限公司就已有大量资产,并在合法范围内正常经营,而徐某等其他被告人却正在从事与本案犯罪模式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因公司急需资金,且自身知识水平有限,不能正确辨析行为合法还是非法的情况下,受了徐某等人的怂恿和唆使,允许徐某带领他人以公司名义非法融资,以解企业的燃眉之急,并非想通过该行为为个人谋私利。另外,被告人张某曾在公司董事会议上提议,于2005年8月份之前将所吸收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不想再采用持续吸收后面的存款来偿还前面所欠下的利息及要求提取的本金的办法,这也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意图是正当的,合法的。
  
     三、从作用上看,被告人张某许可他人以其名义实施不法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参与、实施并组织、指挥了犯罪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及其公司也是受害方,不能因为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将其民事经营法定代表人的作用与刑事犯罪主犯的作用完全等同,况且其主观上也曾欲中止该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有中止该行为的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未实施、参与,更未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指挥、组织该犯罪行为,请法院予以查明,从轻处罚。
 

 

 

【总结】
    

 2006年1月16日,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一审判决充分采纳了卢义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被告人张某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此判决应属相对量刑较轻,已充分地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和律师的辩护意见。
 

 

 

------延伸阅读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